市委  |  市政府  |  市政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规章制度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9 14:58 来源:市人大办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2004年4月2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22年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推动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体落实法律责任,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法规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效果。

  第三条  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群众来信,对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由人大信访机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  选  题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应当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议题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执法检查的重点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议题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稿,由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工作要点通过后,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由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开展

  第七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前期调研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研究确定执法检查重点。

  第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方案,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指导思想;

  (2)目的和要求;

  (3)重点内容;

  (4)人员组成;

  (5)地点和时间;

  (6)方法和步骤;

  (7)纪律和作风要求。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担任。

  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可以邀请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协同前往。

  第十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听取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座谈会;

  (2)实地检查;

  (3)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课题研究;

  (4)查阅有关材料;

  (5)问卷调查;

  (6)其他方式。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线上远程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

  第十二条  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和暗访。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坚决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报告和审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报请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2)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3)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出解释的建议;

  (5)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6)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参考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立法后评估报告等,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可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分报告,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向主任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报告稿。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原则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会议报告。

  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章  研究处理和反馈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形成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办理事项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监督,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连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宣城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