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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28 15:00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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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宣城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2019年6月24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人常办〔2019〕18号文件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于2019年5月对《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工作的开展情况
  调研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承担。调研组对《办法》颁布以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自查,赴有关县市区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对《办法》实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加深了对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性质和地位的理解,进一步拓宽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开展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的思路,提高了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
  《办法》自2017年8月11日颁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法履职,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市“一府两院”自觉强化人大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拟任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办法》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为了保证《办法》的全面实施,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先后制订发布了《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律职务任命工作规程》、《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等三项配套制度。对宪法宣誓的范围、宣誓仪式的组织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相应法律职务人选的提名推荐,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提名人选的审查考察、公示,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选的审议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形式、考试结果的运用及反馈等,作出明确要求。上述制度的制订和发布有效的激励了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了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规范行使,使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是任前审查的内容更加全面。《办法》实施以来,凡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均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签署,附有提请任命人员简历、现实表现等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全面反映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对提请机关报送的法官、检察官拟任任命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依法对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是任前审查的程序更加规范。建立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命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社会公众反映的涉及拟任人员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提请机关在其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完善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机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分为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共部分的法律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内容,履职相关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需要确定。逐步建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严肃考试纪律,注重考试结果的运用,拟任人员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名任命其职务。建立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前考察制度,由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会同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汇报。
  四是任后监督工作稳步推进。《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视察调研、督办议案建议的办理等工作,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实施监督。适时听取“一府两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评议意见的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8名法官、5名检察官履职情况的述职评议工作,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的述职评议工作组,制订述职评议工作方案,通过召开汇报座谈会、查看资料及案卷、座谈走访等途径广泛征集意见,深入了解述职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委会评议时参考。8名法官、5名检察官在常委会会议上分别作口头或书面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满意度测评。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抄送两院研究处理。任后监督工作的强化,有效地推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五是全市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总体水平得到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县市区参照《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不断完善人事任命工作机制,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宣州区、泾县、绩溪县参照市人大常委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拟任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办法;广德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对拟任人员的初步审查、任前考察、法律知识考试的机制;宁国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并报中共宁国市委转发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旌德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任命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法律职务人员办法》,改进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方式方法,增强考试的实效性;郎溪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阅卷、评分工作,提升了拟任人员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
  三、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其法律性质,就是人大常委会通过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使党和人民推荐、选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张和意志得以实现。但实际工作中,少数人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将其看成单纯的程序性行为。二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细致。宪法、组织法及相关法规,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作了范围和程序上的规定,但缺乏明确具体的细则,比如,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法律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不同地区对政府组成部门范围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对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范围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不确定性,影响了人事任免权行使的法定性、严肃性。三是对拟任人员的任前审查不够充分。有的提请任命机关的提请任命材料,内容比较简单笼统,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拟任人选的全貌,致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的知情不够,缺乏充分的了解。四是对程序的执行不够严格。《办法》对任前审查的各环节及其期限,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得到严格遵循,不按规定程序及期限办事的现象,仍有发生。五是任后监督不够有力。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的监督,多数只是停留在调研视察、工作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经常性工作上,对任命人员的跟踪监督不够有力,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没有或很少得到运用。 
  工作建议:一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人大常委会应自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确保党委提名人选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委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切实保障人大的法定权力;要建立健全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相互联系,定期研究人事任免工作,确保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进行。二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专门条例或规定,明确人事任免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前审查等,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三要进一步完善任前审查工作措施。要规范工作程序,提请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送达人大常委会,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拟任免人员的情况,防止盲目表决;加强对拟任人选的任前考察,对其法律意识、服务意识、人大意识、履职能力、廉洁自律情况等,应有全面的掌握,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拟任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供职报告,应如实报告过去的工作情况,提出今后的工作打算;要改进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方法,建立试题库,严肃考场纪律,保证任前考试的公正性和实效性;要做好任免前的审议,审议时提请任命机关应详细介绍人选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四要建立多渠道的任后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人员,不能“一任了之”,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任免监督贯穿于执法司法的全过程。要建立被任命人员的年度报告制度,抓好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要加强述职评议制度建设,促进述职评议工作的规范化、经常化,确保被任命人员主动对人大负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五要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和队伍建设。人事任免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承担此项职能,必须有一支讲政治、懂法治、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业务的干部队伍承担此项任务,可考虑将现有的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分设,加强人事任免工作队伍的干部选拔和人才培养,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真正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位置、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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