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  市政府  |  市政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2 11:11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各工作机构专职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任命前已在本届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部调整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学基本理论。
   (二)履职相关的法律: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委员会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拟任职务应知的法律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并负责命题、监考、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提请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考试5个工作日前通知提请单位。 
  第八条  考试原则上采用开卷笔试的形式,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答卷时限 120 分钟。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端正态度,独立思考,认真答题,按时交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条  考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及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应及时反馈提请单位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
  考试结果经主任会议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缺考或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