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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调研视察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2 09:32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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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视察工作,根据立法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视察工作应当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等方面,科学确定课题。

    第三条  每年年底,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调研和视察计划,办公室汇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列入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第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原则上由承担课题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成。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有关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参加。

  常委会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可以陪同调研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调研视察活动,按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调研或视察工作方案,明确目的、任务、人员、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调研组、视察组在开展活动前,应围绕课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细化工作要求。

  在调研视察工作中,应合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明察暗访、走访群众、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网络征集、统计分析等方法,增强工作实效。

  第六条  需赴市外考察学习的,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或经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就近、就便、精准、必需的原则,每年赴省外考察学习不超过2次,考察组组成人员不超过5人,行程一般不超过3天。需要赴本市县(市、区)开展调研或视察活动的,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2个县(市、区)。

  各项调研视察活动方案提请讨论研究前,应当报常委会秘书长统一掌握,尽量避免在同一地点同时开展调研或视察活动。

  第七条  调研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调研或视察报告。报告力求观点鲜明、语言精炼,肯定成绩、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经参加活动人员集体讨论审定。

  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的会前调研或视察后形成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调研组或视察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会后转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有关调研视察报告,经常委会负责同志同意后,可推荐给有关新闻媒体刊载。

  第八条  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作风建设、改进调查研究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三十条要求,轻车简从、深入实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做好调研视察工作的服务保障,研究室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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