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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4-10 09:35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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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决定

(2017年3月22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代表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代表工作的始终,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

  2.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代表工作必须充分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主体地位的实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

  3.坚持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相结合。代表工作必须依据代表法和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开展,同时,要不断借鉴和总结各地在代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提高代表工作实效。

  二、切实维护代表的法定权利

  4.支持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丰富代表审议方式,鼓励代表畅所欲言。重视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差额选举原则,维护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5.加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力度。每年从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中,选择部分议案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工作机构按所联系的单位实施对口督办。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汇报,依法将代表议案建议及办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要会同有关组织和部门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办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届的届中、届末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代表不满意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

  6.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公布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信息、重要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7.落实代表司法保护权。维护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护等各项保障措施,依法查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8.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要制定代表学习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名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以上5天左右的履职学习培训。换届时,应对新当选代表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届中应组织代表进行履职培训。积极推进代表远程培训学习平台建设,拓展代表学习培训的深度和覆盖面,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9.把好代表“入口关”。换届时,指导各选举单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把好代表“入口关”。特别是在连任代表的提名上,要注重对代表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群众基础等方面的要求和履职情况评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积极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10.深入推进代表小组建设。代表小组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以居住地或按行业分类方法组成代表小组。各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委托所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划分编组,驻宣部队单独编组。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小组建设的指导,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代表小组活动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建设目标。

  11.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在每年的人代会闭幕后一个月内,根据人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制定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全年活动计划。各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一般每季度一次,委托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应注重实效,突出主题,深入基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集民智听民意,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调研和视察报告,或者形成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促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

  12.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每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定向结对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并制定联系方案,不定期的通过电话、信函、见面、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本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每年联系代表不少于2次,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原则不少于4次。建立完善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一次代表接待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负责接待。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前,应结合征求对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分片集中走访市人大代表。

  13.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每次会议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基层市人大代表每届至少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及时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重要活动情况,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和法规草案的意见;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建议督办、专题询问等活动时应邀请代表参加,注意邀请领衔提出与活动内容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

  14.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代表的联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15.促进“一府两院”等地方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应建立与本级人大代表联系制度,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研究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出台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要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代表工作机构要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须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组织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代表。

  六、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6.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代表联系群众应当与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紧密结合起来,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了解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17.公示代表信息。市人大代表信息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原选举单位的县级人大代表公布。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代表公布宣城选举的省人大代表信息。公示的代表信息包括:代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18.制定定向联系方案。每名市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的4名左右县级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由各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联系方案。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宣城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联系方案,每名省人大代表同4名左右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19.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本着方便群众、服务基层、勤俭节约原则,依托现有市人大代表活动室建立群众联系点。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工作、生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市人大代表在群众联系点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接待群众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接待的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当提前公布。结合省、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网络平台。

  20.建立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要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

  七、健全代表履职激励保障机制

  21.建立完善评选表彰制度。坚持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人大代表小组、优秀代表议案建议、代表议案建议承办先进单位等制度。每届至少开展2次评选表彰活动,激励代表依法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

  22.完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机制。将代表的活动经费和学习培训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标准。建立完善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并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代表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享受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23.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要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法,代表依法履职的典型事迹,刊发重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结果,在全市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

  八、健全代表管理监督机制

  24.增强代表法治观念。引导代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捍卫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

  25.坚持开展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评议活动。每名市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一次,并接受评议。述职评议活动从每届的第二年开始,由各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26.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建立完善代表履职软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为代表在换届时连任提名提供参考依据。

  27.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代表不能正常依法履职的或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具原代表性的,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当及时履行辞去代表职务的法定程序;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犯罪事实已查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罢免或辞去代表职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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