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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和安排参加有关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4 19:05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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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加强地方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保障市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促进市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以及应邀参加市政府及所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会议和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本规定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市人大代表,主要是指基层市人大代表,不包括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公务员中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军队副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基层市人大代表数量,合理分配各选举单位每次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人数。

  第四条 各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军分区政治部,应根据会议和活动内容,本着均等参加的原则,合理安排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尽量使每位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次数基本平衡。

  第五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邀列席和参加“一府两院”及所属单位会议与活动的代表,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军分区政治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负责通知代表参加。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根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的通知要求,安排代表参加。

  第六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会议的议题,每次会议安排9名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每名基层市人大代表,任期内必须列席一次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一府两院”及所属单位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应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参加的,或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等,需要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的。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应提前3天以上,以函的形式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做好代表参加会议与活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列席或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经费从市人大常委会下拨的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误工补贴每人每天不少于100元,交通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报销,食宿由组织单位安排。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应邀参加活动,应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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