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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大:作出“四入”决定,全面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2-09-13 10:34 来源:市人大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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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四入”决定》)。据悉,这是常州市在省内率先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有益探索。

  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已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13件、修改3件,目前正在制定的3件,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得到了有力体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年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地方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法规实施特别是执法实践、司法适用、法规宣传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针对上述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更加重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全面推动“四入”工作的决定。

  据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孙春伟介绍,“四入”就是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要依据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纳入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裁判和监督中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入”决定》的起草过程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科学而严谨。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最终呈现的《“四入”决定》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推进,从5个方面提出了15项工作任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四入”决定》明确,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体系;全体市民要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要强化人大监督,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及“四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四入”决定》的出台,推动常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高平表示,《“四入”决定》打通了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是“最后一公里”,是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创新举措。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许玲认为,高质量的地方立法有助于推动国家立法在地方的落地落实,为地方的发展改革提供制度供给,《“四入”决定》明确了各方推进法规实施的责任,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为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地方立法应有的作用。

  就基层法院如何助推地方性法规“四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康林表示,将大胆实践,强化司法适用,利用审委会、法官会议组织学习,认真领会地方性法规的精神实质;创新形式,强化法规宣传,自觉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到审判工作中;正视问题,强化调研反馈,对法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建议,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等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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