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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2 16:08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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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6531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3名。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应明确1名工作人员。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主任人选应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组织本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对本辖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待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加强代表小组及代表活动室建设,不断完善县级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制度;

(八)协助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计划。每年至少举行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并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安排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代表工作联络处)负责联络和指导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及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应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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