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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2 10:09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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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市“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

  被询问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的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列席人员指市人大代表、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专题询问。

  第五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九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市“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紧扣议题、抓住关键、清晰明确,不得事先告知被询问单位。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四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五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六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询问情况,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市“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应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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