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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2 10:15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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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机关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勤政廉政情况;

  (六)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议由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研究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评议的具体对象,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予以公布;

  (二)组成评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三)审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四)讨论研究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常委会提请工作组的调研报告和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将评议意见送交被评议对象及有关单位;

  (七)处理评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评议的内容,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被评议对象的主要工作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三)对被评议对象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进行初审;

  (四)汇总常委会会议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

  (五)督促被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评议的办事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拟定评议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承担调查、整改等有关评议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五)起草评议工作调研报告等材料;

  (六)承担评议工作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八条  工作评议对象由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名单,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同时审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届内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一次工作评议。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后,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

  第九条  工作组应当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围绕评议内容开展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情况报告和工作组的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分组会议进行评议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对象工作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和不满意票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或超过应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或超过应到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为不满意;其它情况为基本满意。

  对测评表决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择期再次对该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测评表决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交被评议单位。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议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并抄送市纪检和组织部门。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以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等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工作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工作评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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