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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8 15:27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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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要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二、实行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五)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
  (六)坚持监督公开。
  三、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商市政府办公室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其他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全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市人代会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情况;
  (八)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情况;
  (九)下一年度工作总体安排情况;
  (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建议。
  五、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六、市政府组成部门书面报告的年度工作情况,可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安排和调整年度工作的参考。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书面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七、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反馈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的处理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加强沟通联系,互通工作信息,落实好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有关事宜。
  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将市政府组成部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纳入向市委报告工作内容,在市委领导下,推动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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