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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1-24 09:29 来源:市人大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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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1月14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宣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

  (五)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七)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应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在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在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参加的代表团分组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表的主要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整理后送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期,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该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

主席团应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规定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赞成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说明。

  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以及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作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决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或举手方式。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宣城日报》、宣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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