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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与对口单位工作联系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5 15:04 来源:市人大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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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与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促进与对口单位联系的常态化、制度化,共同推进全市社会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联系办法。

  第一条 工委对口联系的单位是: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第二条 工委与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主要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2)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相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有关社会建设等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和改革措施的贯彻与落实情况;

  (4)年度工作计划执行、重点工作开展以及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情况;

  (5)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6)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7)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委和对口联系单位应保持经常性联系,建立工作信息互通交流制度,明确一名同志作为日常工作联络人员,具体负责联系工作活动、互通工作信息、传送工作资料等,确保联系工作顺畅。

  第四条 工委每年组织一次有各对口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建设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研究相关工作。工委组织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或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可邀请对口单位派员参加。对口单位组织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或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可邀请工委派员参加。

  第五条 工委协助常委会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各对口联系单位意见和建议。对口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年初报送工委,重要工作进展、议案建议办理、审议意见办理、重大政策文件制定出台等情况及时报送工委。

  第六条 工委牵头组织安排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有关对口单位应认真准备、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活动方案、专项报告等准备工作,对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按程序认真办理。

  第七条 工委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和征求对口单位的意见。对口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委应及时研究、认真吸纳;对口单位反映的问题,工委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有关程序积极帮助协调。

  第八条 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每年选择重点类项到对口单位开展调研、走访等活动,掌握工作动态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做好参谋服务。

  第九条 工委在开展调研和走访中,应当邀请对口单位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注重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 对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工委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对口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前,对口联系单位应将材料送工委审阅,并根据工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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